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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2014年8月因赌博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因赌博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因赌博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因赌博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因赌博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借了谌某某900元,谌某某多次打电话叫罗某甲还钱,罗某甲一直不还,2020年9月5日谌某某将这一情况打电话告诉了罗某甲的弟弟罗某乙(未到案),罗某乙说会问下。9月6日凌晨,谌某某在锦都宾馆遇见刘某某开车载着袁某某等人经过,于是让刘某某送其回家,途中罗某乙打电话说还钱约谌某某到仁德医院门口见面,刘某某就开车到了仁德医院门口,并跟着罗某乙的牧马人车往蓝坊圆盘方向行驶,行驶至圆盘处刘某某觉得不对劲就驾车掉头返回,在筠州路快到0795KTV路口时,罗某乙驾车追上了刘某某的车并将刘某某的车子别到反向车道上,刘某某只好停车,谌某某随即下车,罗某甲也从牧马人副驾驶室下车并拿了一根铁棍在手上,并用铁棍朝谌某某腿上打了几下,谌某某被打的坐在地上,袁某某见状拦住罗某甲,罗某甲手上的铁棍掉了,就用手打了谌某某几拳,回身又捡起铁棍在谌某某背上打了一棍。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谌某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淑琴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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