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厝**号。因吸毒,于2013年1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杨某甲(已判刑)及另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到福州市台江区**新村**座楼下的一家麻将馆内开庄赌博。期间,参赌人员怀疑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出千使诈以致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罗某某及杨某甲徒手、另外两名男子分别持电警棍、弹簧刀等殴打、捅伤被害人杨某乙。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2016)闽0103刑初4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闽01刑终13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同案犯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59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法临字【2016】759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闽鼎【2016】临鉴字第L116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2017]临鉴字第L58927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同案犯杨某甲、被害人杨某乙、证人洪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杨某乙,致其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其不是被害人杨某乙伤情的直接致害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榕

2020422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