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7********,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在隆回县**新**村医务室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怀疑其前妻谭某某与男友周某某一起去了司门前送药材,罗某某就驾车从石门乡一路尾追谭某某的送货车,当日14时许,当谭某某驾车到达**乡**村**卫生院门口准备卸货时,罗某某也驾车赶到,罗某某下车后看见周某某坐在谭某某送货车的副驾驶位置,罗某某上前用手机拍照,两人发生口角冲突,罗某某拿出水果刀朝周某某的头、面部砍了几刀,致周某某受伤,罗某某随即逃离了现场。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周某某有头、面部砍创存在,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
(1)2019年8月18日下午,罗某某主动向隆回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持刀砍伤周某某的事实。
(2)2019年9月4日,罗某某一方与周某某达成了协议,罗某某一次性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40000元,周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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