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栋**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组,因本案致轻伤二级。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在寻某某**镇**剧院后面**商行店内,因被害人黄某甲向被告人罗某某催讨欠款,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黄某甲拿走被告人罗某某的手机,被告人罗某某追赶并抓住被害人黄某甲,双方发生扭打,致被害人黄某甲倒在地上,尔后,被告人罗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黄某甲的头部、腹部等处,致被害人黄某甲受伤,被害人黄某甲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后被送往寻某某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罗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左锁骨骨折、左2-4肋骨骨折等,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向寻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支付给被害人黄某甲医疗费用人民币2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截图;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温某某、凌某某、黄某乙、骆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斌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