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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7********,汉族,高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围*巷*号。因伤害行为于2020年3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4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网吧前,因摆摊的摊位问题与被害人林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打架。罗某某用拳头击打林某甲的头部、鼻子等处,致林某甲受伤。23时许,罗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林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罗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林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林妍佳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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