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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和朋友在吴川市**酒店KTV唱歌。到次日凌晨1时40分左右,罗某某跟和其在KTV房内一起唱歌的人离开,下到酒店一楼时,看见被害人杨某某在大厅处与和罗某某一起唱歌的一名男子发生口角,杨某某被该男子推了两下,并且在大厅靠近台阶处又被另一名男子泼了一些啤酒。后杨某某和欧某某走下停车场处清理身上的啤酒时,罗某某就走上前去用力打了一拳杨某某的左眼部位。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左侧上颌窦前内壁、额突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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