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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小区,住嘉定镇**旁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8 日23 时45 分,在信丰县嘉定镇锦绣大酒店旁高杆灯夜宵店,被害人刘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与被告人罗某某及另外两个朋友在门口吃夜宵,因刘某某和被告人罗某某双方都喝醉了,发生口角,之后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罗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在地,后被朋友劝开,双方停手之后刘某某为泄愤在给被告人罗某某敬酒的时候用酒杯将被告人罗某某头部砸伤,被前来出警的民警和其朋友再次拉开,被告人罗某某突然冲过去将刘某某左耳咬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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