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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因为土地纠纷问题,被告人罗某某与赵某某在富源县**镇**村委**村田某某家门前路段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虽无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兴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91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被害人尚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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