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3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街道**路**号。2018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22日、5月7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同年3月22日、6月3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2日、4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纠集张某某(已判刑)等人窜至我市**镇**村**购物广场门口,持长刀、棒球棍等工具对被害人李某某及朋友冯某某、章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持棒球棍殴打被害人冯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张某某先后持长刀围殴、追砍被害人李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被告人罗某某搭乘张某某驾驶的粤TK****号小汽车与同伙一并逃离现场。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视听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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