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远友,聋哑人,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露宿(以上均自报)。2014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远友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9月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5时17分许,被告人罗远友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地铁火车站站H通道内,因怀疑被害人管某某曾欺负他,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弹簧刀捅伤正在通道内睡觉的被害人管某某的腹部和大腿,致使被害人管某某腹部和右大腿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随后被告人罗远友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罗远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黑色弹簧刀等物证;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4.证人何某某、梁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罗远友的供述和辩解;
6.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远友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远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远友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远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银建国
附:
1.被告人罗远友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6张。
3.作案工具弹簧刀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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