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常熟市**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因与其丈夫朱某甲情感纠纷,在其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碧桂园领誉世家16幢3205室家中,使用打火机分别点燃次卧和主卧的床单并引发火灾,致床单、床垫等物损毁。
经常熟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态势分析:从火势发展看,该现场为高层住宅小区,若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将对高层住宅楼内人员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若干(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态势分析;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报警录音、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采用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检察官助理:张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执法录像等光盘共计2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