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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蒙某市**幢**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26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前往蒙某市文澜镇世家寨星萌幼儿园旁张某某出租房处,同张某某就双方塔吊合伙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商谈,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认为张某某故意损害其合伙利益,为促使张某某能与其妥善解决合伙纠纷,在张某某出租房三楼卧室内,使用随身携带打火机,将室内被褥、衣物等物品点燃,后拿了一床被子到张某某一楼的办公室点燃并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砸坏。起火后被田某某等人发现将火扑灭,造成三楼房间中简易衣柜被烧毁,一楼沙发角被烧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为达到其本人目的,以燃烧屋内物品的方式,故意在他人居住区内进行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放火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志英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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