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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响水河村民委员会鱼塘二社07,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与被害人玉某某感情纠纷问题,在景洪市**镇**村**号玉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将其事先购买好的用铁桶装的92号汽油泼洒到玉某某房间内,并用打火机将房间内汽油点燃,导致玉某某房间卧室内的床铺、窗帘等物被烧毁,被害人玉某某的左手被烧伤。后火势被周边村民赶来共同扑灭。

经景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玉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记、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玉某甲、玉某乙、杨某某、玉某丙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火灾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意图故意放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拘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70页,散件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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