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住广西北海市**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指使张某某办理两套银行卡(含一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一个U盾),并以每套1000元人民币价格从张某某处收买,再以每套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同案人周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等;2. 人员基本信息、抓获证明等;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等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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