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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徐州市新沂市**街道****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化新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江某某(已判决)所卖的桑塔纳轿车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泗阳县张家圩245省道边以2000元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涉案的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1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微信转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江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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