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黎永娟,广东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利用担任**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便利,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买汽车款项,未交回公司,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18年年底,罗某某被公司发现挪用资金后,归还了人民币253807元,仍有人民币1380099元未归还。2018年12月29日,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挪用公司人民币253807元的事实。归案后,罗某某共向公司退还人民币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健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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