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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湖北省应城市**镇**村罗家湾46-1,原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宜昌城市副经理。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镜湖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镜湖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芜湖市镜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任职宜昌城市副经理兼酒水采购,负责管理宜昌区域人员、仓库管理、采购销售等工作。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模式为客户在易酒批平台内下单采购,后由所在地仓库予以配送并收款,当日货款于当天或次日与总部核对后并交到公司指定账户。被告人罗某某在任宜昌城市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宜昌区域仓库内500箱(1*24)420ml果粒橙、61件(6瓶/件)52度500ml五粮液、2瓶43度500ml飞天茅台私自出售,所得货款不入公司账户,私自挪用,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在未有相关订单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500箱果粒橙以54元/箱的价格出售给易酒批武汉区域李赟,收取销售款共计2.72万元;

2、2019年12月份罗某某将上游供应商付给易酒批宜昌2瓶43度500ml茅台酒退款0.17万元,私自挪用。

3、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未有相关订单的情况下,私自将宜昌区域库存的30箱52度五粮液销售给荆州区域朱钱华,收取朱钱华货款16.29万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私自将库存的21箱52度五粮液分别销售给悠然居商行、吴氏商行、喜多多超市、张常芬,收取货款11.46万元;

5、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私自将库存的10箱52度五粮液销售给杨正望,收取酒款5.46万元。

上述货款共计36.1万元,经审计共计价值35.93万元。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以下订单不提货的方式冲减五粮液(52度500ml)15件库存,价值8.14万元,冲减美汁源果粒橙420ml(1*24)500件库存,价值1.25万元,共计偿还公司货款9.39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挪用货款项共计26.54万元。

二、职务侵占罪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上报宜昌区域采购53度飞天茅台整箱30箱(6瓶/箱)和单瓶200瓶53度飞天茅台的计划,后易酒批公司集中采购后,分别于1月11日、1月13日通过德邦物流(单号450136862、7421695611)将上述酒水发货至宜昌区域。该批酒水采购款共计87.9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签收快递后,未按规定将酒水进行入库登记,后经盘点,宜昌区域仓库盘亏30箱(6瓶/箱)和单瓶200瓶53度飞天茅台。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宜昌城市副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宜昌采购的30箱(6瓶/箱)和单瓶200瓶53度飞天茅台侵占,共计87.9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拒不交待和供述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陈某某23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苏毅飞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系易酒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销售货款,价值26.54元,并超过三个月不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采购的30箱和200瓶单瓶53度飞天茅台非法占为己有,价值8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侦查卷叁册,补充材料贰张,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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