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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招摇撞骗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冒充南平市**办公室主任,以有能力低价购买云谷小区的房子,但需要交纳购房定金为由,骗得周某某信任。后于2020年5月4日,在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店内,被害人周某某交给罗某某现金人民币(下同)20000元,用于购买云谷小区房子定金。 

2、2020年3、4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冒充南平市**办公室主任,以有能力低价购买云谷小区的房子,但需要交纳购房定金为由,骗得范某某信任。后于2020年5月15日,被害人范某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罗某某兴业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000元,用于购买云谷小区2套房子定金。

3、2020年4、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冒充南平市**办公室主任,以有能力拿到新区的一些小工程介绍,需要支付一点好处费疏通关系为由,骗得郗某某信任。后在南平市建阳区凯旋城小区附近,被害人郗某某交给罗某某现金2000元用于疏通关系。

4、2020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冒充南平市**工作人员,以有能力介绍政府工作餐生意,需要支付一些好处费疏通关系为由,骗得丁某某信任。后于2020年6月17日,在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店铺内,被害人丁某某交给罗某某了现金6000元用于疏通关系。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中山路51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第4起犯罪事实。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周某某20000元,退赔被害人范某某20000元,退赔被害人郗某某2000元,退赔被害人丁某某6000元,并得到所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范某某、郗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招摇撞骗,且骗取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鄢继灯

检察官助理:范淑敏

二○二○年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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