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24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乡老公社旁**大队**小队**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2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5月从工程老板王某某手中转包托克逊县***镇*大队****工程*号楼的工程,并与王某某签订了《***镇****工程*号楼施工合同》,工程建筑面积为3410平方米,承包价格为每平方1000元,后罗某某又将土建、木工、水电、钢筋、保温层项目分包给了苏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和谢某某等人施工。施工期间,罗某某累计收到王某某和房东支付的工程款3299860元。2019年11月15日,罗某某就拖欠苏某某、吴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和谢某某等农民工工资写了书面的欠条合计669680元。2019年12月16日,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罗某某限期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罗某某拒不配合支付,后返还四川老家,在托克逊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前,罗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2020年3月19日,罗某某被抓获归案。罗某某到案后,在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陆续支付农民工工资192200元,还剩余472480元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伊拉湖镇安居富民工程二号楼施工合同书》、《木工劳务单包工合同》、托克逊县人社局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表明细、欠条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林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和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共计664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素珍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罗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点为托克逊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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