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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2012年5月29日被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分别与**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四川**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花园、**甲小区、**乙小区、**丙小区、**丁小区、**戊小区、**小区、**甲局小区共15部电梯安装分包合同,后罗某某又挂靠陕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庚小区、**辛小区、**家属小区、**乙局小区、**花园小区业主代表签订了9部电梯总承包合同。上述电梯工程总承包商及业主按合同进度向罗某某共计支付工程款378.9623万元。2019年2月1日,根据工人的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罗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罗某某到期未予整改和支付民工工资。案发后,罗某某还欠殷某某班组、陈某某班组、梁某某班组、蔡某甲班组、李某甲班组、刘某某班组、岳某甲班组、秦某某班组、岳某乙班组、尹某某班组、蔡某乙班组、李某乙班组、贾某某班组及罗某甲、吕某某、吴某某、蒲某某、罗某乙、姚某某、赵某某等人工资45.9323万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罗某某支付民工工资9.1224万元。截止2020年4月17日,尚欠工人工资36.80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欠条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蔡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自立

                                            检察官助理:袁丹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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