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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与舒某某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被舒某某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7)豫1326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舒某某借款148000元。一审判决后罗某某提出判决上诉,2017年9月1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豫13民终422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罗某某仅偿还了两万元。后舒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罗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罗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 2018年3月13日法院遂决定对罗某某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罗某某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淅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卷宗材料、房产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助理检察官:王  某某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总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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