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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抢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8〕118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小区保安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5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北际路30号旁奥园永和府工地门口,趁被害人周某某不注意,抢走周某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及链坠。经鉴定,被抢夺的黄金项链在案发时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3700元。

2、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同和华彩居民小区附近路段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抢夺李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未能抢夺得手。经鉴定,李某某被抢夺的黄金项链和黄金吊坠在案发时的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中国黄金质保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价认定 [2018] 1992、208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之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志良

2018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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