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一起从老挝回到中国**,入住**金三角旅馆,18时许,两人到**西部货运通道水库散步。罗某某因银行贷款到期,便欲从李某某身上抢钱还贷款。当二人行至一偏僻处时,罗某某从李某某身后用石头击打李某某背部肩胛骨位置,但未将李某某击晕,李某某被打后转身质问罗某某为什么打他,罗某某说想从李某某身上弄点钱还贷款,李某某听后便拿了一块石头与罗某某扭打在一起,期间罗某某用石头多次击打李某某头部,造成李某某头部大量出血,罗某某看到李某某头部出血之后心生悔意,停止扭打。随后罗某某便带着李某某去治疗,在送李某某去就医的途中,罗某某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2019年11月25日,经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看到被害人头部流血,心生悔意,便自动中止了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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