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住韶关市浈某某**号房**,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焦建中,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因得知其妻子覃某某与陈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欲教训陈某某,便于当月23日要求覃兰某某约陈某某出来见面,并叫上其朋友雷某甲(因贩卖毒品罪在服刑)、雷某乙等人,由雷某乙驾驶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与覃某某一起去到韶关市浈某某南郊三公里鱼米之乡对面马路,当晚23时许,覃某某将陈某某约到罗某某等人身边时,罗某某等人要陈某某上出租车,其后罗某某伙同雷某甲及另外一名男子,乘坐雷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将陈某某带至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青暖村委会村民雷某丙的一间瓦屋内,罗某某用脚踢打陈某某,陈某某被迫交出约肆百元人民币,还被迫写了一张“借条”给罗某某,罗某某将陈某某交出的钱当作出租车费用,至6月24日凌晨,罗某某等人乘雷某乙的出租车将陈某某带至韶关市区海关附近放其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覃某某、雷某乙、雷某甲、雷某丙、雷某丁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与他人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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