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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四川省南充市******,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树营中营村348号鑫盛源超市内,持刀对被害人吴某某实施抢劫,被害人吴某某遂与被告人抢夺刀具,在反抗时双方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罗某某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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