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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乡村委**村**号,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抢劫于2020年5月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2,被告人罗某某去到云浮市云城区翠石路51号三万天服装店门前,看到卷闸半关,只有一名女子在做结束当天营业工作,便进入店内,掏出一把事前准备的玩具手枪,指着该店员汤某某大声说打劫,汤某某受到惊吓大叫,罗某某随即跑出店外逃离现场,并在途中把玩具手枪丢弃,然后乘搭客摩托车返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某某自愿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峰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证据目录一份随文移送;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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