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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抢劫、危险驾驶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住广东省中山市********号之二出租屋,因涉嫌抢劫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案

2007年6月21日中午,张某甲、张某乙(均已被判刑)到仁化县**镇**村**组的被告人罗某某家吃饭。13时许,罗某某等三人听到被害人康某某叫收废品,罗某某提议去敲该人的钱。罗某某先出去,张某甲随后跟出去。罗某某坐上康某某摩托车,叫康某某拿钱,康某某不给。康某某想去推自己的摩托车,罗某某一手拉住车尾,另一手一拳打向康某某。康某某欲还手,张某甲则从康某某摩托车尾架装废品的箩筐拿出一条电锯片,打向康某某后背部。康某某用手抓住电锯片想抢回。张某甲用力一拉,割伤康某某右手虎口。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康某某拳打脚踢或用木棍威胁,迫使康某某跪下并从腰包拿钱给罗某某等人。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共抢去被害人人民币400元。

二、危险驾驶案

2020年3月22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山市**镇**酒店往**路方向行驶,至中山市**镇**酒店对开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同案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以抢劫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罗某某涉嫌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对罗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仁桥

2020年9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在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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