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1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与广元市利州区雪峰村五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雪峰村五组22.57亩土地承包给罗某某,由罗某某每年向雪峰村五组缴纳土地承包款。2005年罗某某购买了葡萄树苗载种在承包土地上,2007年3月罗某某于离开广元,不明去向,当年雪峰村村委会解除与罗某某的承包合同,并将罗某某的承包土地转租给周某某。
2009年12月,罗某某回到广元,发现雪峰村五组已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罗某某因此与雪峰村产生纠纷,并将该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2012年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雪峰村赔偿罗某某葡萄树损失129000元以及按照政府补偿标准向罗某某支付该承包地上电线杆、水井、厕所的相关费用。判决生效后罗某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雪峰村赔偿罗某某葡萄树损失170720元以及按照政府补偿标准向罗某某支付该承包地上电线杆、水井、厕所的相关费用。被告人罗某某在以上纠纷诉讼期间,于2013年、2014年五次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拦获、书面训诚两次;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处罚两次。
2015年10月28日,雪峰村就该土地承包纠纷一事与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雪峰村向罗某某支付包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所有事项金额730720元,罗某某本人承诺息诉息访。2016年,被告人罗某某又多次找到广元市利州区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雪峰办事处)等部门要求解决其在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66000元本金及利息问题。为化解矛盾,后经多部门与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社协调,由雪峰办事处帮其偿还。
2017年下年开始,被告人罗某某领取完所有赔偿后,又在重要会议、活动等时间,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等非正常接待信访人员的地区非法上访,并提出满足自己的赔偿标准及报销其上访费用才息诉罢访等无理要求。其中,2017年10月、201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罗某某被雪峰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将其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及重庆将其劝返接回。2018年10月8 日、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2月3日,2019年2 月28日(全国两会临近),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拦获并训诚,2019年3月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处罚。2019年4月27日,在北京中南海外围上访,被当地巡逻民警挡获。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乘火车到北京上访,2019年7月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处罚。
为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的非正常上访行为,雪峰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多次派出工作人员在北京等地对其接访、劝返,并致使产生交通费、食宿费等接访费用达数万元,耗费了政府大量的人力、财力,严重扰乱了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领条、承诺书、报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等多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扰乱雪峰办事处等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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