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清远市清新区**镇**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 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远东宾馆303房内,使用暴力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和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受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温某某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罗某某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东辉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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