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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强奸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及住址:清远市清新区**镇**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 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远东宾馆303房内,使用暴力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和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性关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受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温某某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罗某某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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