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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嘎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5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 月30日至6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网上“内蒙穷胡麻将平台”中花费2100 元购买了4900 张房卡,并建立了微信群(群主名:珍惜每一天 微信号:wixd_xzssm30nti9722),共拉拢30 余人进群。罗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向微信群中发“内蒙穷胡平台”链接的形式,组织群里人员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罗某某微信赌博购买房卡询问情况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户籍信息;

3.证人贺某某、王某某、金某某、玉某甲、通某某、吴某某、王某乙、苏某某、图某某、同某某、李某某、萨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鲁某某、何某某、斯某某、九某某、海某某、姚某某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材料;

5.手机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微信平台,组织30余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华

2019年5月27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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