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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湖北省红安县**镇**社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本案退回红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红安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陈三星(另案处理)、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红安县红四方酒店和城关镇安和家园小区两处开设赌场,赌场以“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以“提缸子”钱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詹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讯问录像光盘的视听资料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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