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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666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街**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又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8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村**的住处通过微信接受“刘某某”等人的“六合彩单”后通过电脑在赌博网站(http://a1l.h1*****.us/index.jsp)上进行投注,从中抽水获利。至今,被告人罗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30余期,金额共计100000余元,非法获利10000余元。2018年6月24日凌晨零时许,民警在其住处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并缴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下注截图、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刚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68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本院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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