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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巷**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合浦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加入林某某(在逃)等人开设的QQ网络赌博群帮助林某某在群内聚众赌博,在QQ群内以抢“红包”的形式,计算所抢得“红包”的数值相加点数的大小为赌博方式,每日招揽群内15-25人员参与赌博,以从中抽头渔利。其中,林某某是赌博QQ群的主要**,被告人罗某某和何某某负责“做数”(杀、赔钱)。经查,罗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交易明细,显示罗某某账户内的赌资数额累计超过3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自2019年1月至本案发时,参与赌博利润分成的违法所得数额约为2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支付宝查询明细单等书证、物证;2、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世毅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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