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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3********,汉族,文盲,自贡市人,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号**号。2012年1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7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自贡市大安区原洞口井菜市场的一处居民房内以及其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号**号的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该赌场以“筒子马古”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庄家”赢钱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康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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