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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2009年10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1月1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2016年8月10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张某甲(在逃)组织章好友(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黄某乙等人在云南省蒙自市**路**楼演艺厅、四楼会议室等地,通过微信平台召集赌客开设以赌“六明”的形式的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章某某徐某甲金某甲李某某池某某金某乙金某丙陈某某滕某某张某乙徐某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系该赌场热线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召集赌博人员通过微信下注参与赌博,并从中赚取好处费。其间,任某某马某某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自己家中利用微信平台在该赌场参与赌博。2019年5月9日至5月19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赌场热线负责为赌场召集赌客,从中非法获利一万四千多元。其间,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至少二十八万余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杜某某的银行账户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前科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徐某甲金某甲李某某池某某金某乙金某丙陈某某滕某某张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庆彬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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