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1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水文局旁边开设一无名麻将馆,为前来参与麻将赌博的人员提供赌博活动的场所。被告人罗某某按照每场次每人100元的标准从中“抽水”渔利,参赌人员在该麻将馆内则按照“放炮”300元,“自摸”400元每人的赌注进行转转麻将(一种赌博方式,每盘赢方需让位给其他参赌人员)赌博。
2019年8月8日21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彭某某、梁某某、谢某某、邓某某、龙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并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现金人民币1820元,现场扣押赌资52600元。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8日,该场所抽头渔利共计1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文件物品清单;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记账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梁某某、谢某某、邓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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