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8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镇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罗某某开始利用网络“**红中麻将”游戏APP创建了“娱乐会所”筑志圈(ID号16****)。俱乐部创建后,罗某某直接拉人进入“娱乐会所”筑志圈和通过微信好友推荐并经过罗某某许可后进入“娱乐会所”筑志圈参与赌博,“娱乐会所”筑志圈共有成员300余人。筑志圈内成员随意选择一桌进行赌博,每桌四人,每局八盘,游戏结束后根据输赢得分进行结算赌资,一分对应现金一元,一局结束后该软件会自动生成玩家的输赢分数并确定每局得分最高者是大赢家,所有参赌人员将截图发给罗某某,由罗某某按照对应截图的输赢情况收取输家的钱然后付款给赢家,罗某某以每局扣取五元钱房费的方式渔利,期间共获利6万9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平利县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单;检举信;罗某某残疾人证复印件;罗某某微信交易明细截图;罗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高某某、周某某、袁某某、邱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红中麻将”的游戏软件创建俱乐部,将一些人拉进俱乐部参与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娟
检察官助理:于俊萍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俱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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