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威宁县),现住威宁县**街道**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威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其位于威宁县**街道****路**号的家中,提供场所、麻将机等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赌注从每只鸡10元至200元不等,根据赌注大小不同,罗某某对每桌抽取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 林玉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关爱医院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贰册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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