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岩孔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金沙县岩孔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正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多次聚集赌博人员胡某某、夏某某等人在位于金沙县岩孔镇**村**组的家中赌博,每次参与赌博人员10余人至20余人不等,赌具扑克牌等由罗某某提供,赌博人员赢钱后给予罗某某家一定费用,罗某某通过该方式共计获利3500余元。
2020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通知罗某某到案配合取证,罗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某家属已代其上交犯罪所得3500元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罗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贵州银行现金进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夏某某、王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达20余人,非法获利35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乙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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