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栋**单元**室。2017年3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傍晚,被告人罗某某与陈某某、官某某、李某甲等人聚餐时,提议开个“推筒子”场子搞点钱还债,并委托陈某某联系场地、赌具及接送车辆。当晚22时许,罗某某等人前往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村**组蒋某某住处,组织、邀约杨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金某某、李某丙、张某某、段某某、杜某某等人,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持续一个多小时,由官某某负责“打水”抽头渔利,李某甲帮助“小龙”(身份不详)提供“放码”资金。
当晚23时50分许,民警将罗某某等人抓获,查获赌资现金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赌具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官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推筒子”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文质彬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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