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余某某(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开始在其经营的小店内(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再将收到的六合彩投注通过微信转给上家即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及黄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上家根据六合彩种类返还余某某(已判刑)一定比例佣金;
2019年3月14日19时许,余某某(已判刑)在其店内接受赌客单某某(另案处理)1000元六合彩投注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处缴获作案手机一部、赌资现金1000元及六合彩收据一张;根据线索,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11时许,在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居委**路**号门被抓获;
经对余某某(已判刑)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检查,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其向上家被告人罗某某转账六合彩赌资人民币322710元;上家被告人罗某某2015年9月至2019年3月转账六合彩赌资给余某某(已判刑)人民币151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合彩转账记录统计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余某某(已判刑)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罗某某的供述;4. 手机检查笔录、辨认、勘验笔录;5.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再向上家投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比照主犯从轻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珊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貳册、量刑建议书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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