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戚某某赌博,赌资为人民币2 000余元,获利人民币100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冬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6823****)。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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