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初某天,肖某(已判决)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罗某某,两人经合谋后,由被告人罗某某从绰号“二哥”(未查实)手上拿了一个代理级网盘并提供给肖钢,肖某利用该网盘接受群众六合彩、七星彩、排列五等赌博投注,被告人罗某某从中赚取肖某所收受赌资的0.9%作为水钱。2018年3月底至肖某被抓获止,被告人罗某某与肖某共交收赌资489553元,被告人罗某某从中获利1000 多元人民币。
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开设网络赌博账号接受群众赌博投注,并从中抽佣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卷、检察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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