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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66,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从微信好友处下载一款名叫“**游戏”的赌博手机软件,并从软件客服处下载一款名为“**”的赌博配套上分充值、下分提现软件。罗某某为了赢取钱财和获得提成,在“**游戏”赌博软件上参与赌博,并发展赌博下家,为下家提供赌博上分充值、下分提现服务。2019年8月,“**游戏”赌博软件不能赌博后,罗某某继续使用相同性质的“**游戏”软件与“**”参与赌博,并发展赌博下家,为下家提供上分充值、下分提现服务。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罗某某使用“**游戏”、“**游戏”、“**”等软件,为赌博下家上分充值赌资共2439560元、下分提现赌资共2348957元,共计4788517元,其从中获利。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戏”程序具有下分、赠分、得分等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充当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红斌

检察官助理:雷  蕾 

2020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因哺乳期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汽车****楼***房,联系方式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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