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被告人罗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12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行政罚款300元;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7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并收缴麻将三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的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为获取非法营利,将此前开设棋牌室的6台麻将桌(只有5台可使用),运至其亲戚罗某甲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忆南山”饭店附近的自建房内无证经营麻将室。2019年11月6日,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查处了该麻将室,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人(包括罗某某),麻将桌6台,麻将若干副,当场收缴赌资8000余元。经核实,罗某某的棋牌室每天下午一点至五点经营,非法经营约十天,期间向每位参赌人员收取每人5元或10元的“茶水费”,违法所得共计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现场照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缪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棋牌室供他人赌博并收取每人5元、10元不等的“茶水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罗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宝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贰宗、补充侦查卷壹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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