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号,家住赣州市南康区**镇运**区,个体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南康区**街道办事处**家具市场经营“**”副食店时,为了获取每月300元的场地租金,接受湖南籍男子李某某(已判刑)在其副食店内摆放一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的请求,罗某某管理老虎机并将产生的违法所得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给李某某。至2018年4月李某某搬走该老虎机,该老虎机非法获利80120元;罗某某从李某某处获得租金3300元。
2019年12月10日,罗某某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7日,罗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微信转账记录、缴款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罗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供述;3.辨认、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给李某某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从犯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娟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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