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底,被告人罗某某出资购买麻将机、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在其男友刘某某家设置赌博场所,王某甲(已判决)、查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内负责“抽水”(开设赌场的人从每次赌局中提取一定资金)、看场子等,王某甲、查某某、王某乙等人从中获得报酬。在该赌博场所内赌博期间,参赌人员主要采用扑克牌“推丁八九”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移交书、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5. 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凯
检察官助理:姚中艳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2.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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