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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无,绰号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4********,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日16时许,何萍与陈某某(已起诉)二人在南宁市青某某东葛路91号二楼夏威夷网吧,因与被害人杨某某开关电风扇问题发生矛盾,陈某某遂召集被告人罗某某和林某某、朱某甲、王某某、卢某某、朱某乙、潘某甲(六人已判决)、朱超波等多人在该网吧内使用伸缩铁棍、拳脚殴打杨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某某鼻部之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某等人取得杨某某的谅解,并认罪悔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潘某乙、孔某某、王某某、卢某某、朱某乙、潘某甲、朱某甲、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监控截图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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