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由天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和班某某、牙某某等人在天峨县**镇**大道“**夜市”喝酒时,班某某和同桌的龙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罗某某便指使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班某某、牙某某进行殴打,随后二人到天峨县人民医院医治。当晚4时许,罗某某召集金某某、韦某某、韦某甲等人到医院门诊大楼外对班某某进行殴打。经天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班某某、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公众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源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所案移送和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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