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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洧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将本村村委会用锁锁住,时间长达一年多,无故殴打乡村干部,向村委强拿硬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领条,举报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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